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448号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89年1月5日出生。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国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裴利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