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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娣与王燕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090号 原告李光娣,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燕方,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娣诉被告王燕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光娣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3)安初字第01090号

原告李光娣,女,197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燕方,男,198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娣诉被告王燕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光娣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光娣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