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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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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469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3)安民初字第01469号

原告某某,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