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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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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256号 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3)安民初字第01256号

原告某某,女,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