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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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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霍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312号 原告程某某,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霍某某,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3)安民初字第00312号

原告某某,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霍某某,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程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