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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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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珍与李国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2548号 原告张宝珍,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超,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珍诉被告李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宝珍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2013)安民初字第02548号

原告张宝珍,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国超,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珍诉被告李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宝珍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宝珍撤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