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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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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义与荣洪福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922号 原告张国义,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荣洪福,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义诉被告荣洪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义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3)安民初字第00922号

原告张国义,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荣洪福,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义诉被告荣洪福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义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国义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志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