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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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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273号 原告师某某,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3)安民初字第00273号

原告师某某,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师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