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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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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改元与安振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853号 原告孙改元,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振国,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改元诉被告安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改元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3)安民初字第01853号

原告孙改元,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振国,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改元诉被告安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改元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改元撤诉。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