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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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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与冯某乙、王某某其他赡养纠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2126号 原告冯某甲,男,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某乙,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王某某其他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甲提出撤诉申请

(2013)安民初字第02126号

原告某甲,男,194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冯某乙,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某某,女,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冯某乙某某其他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甲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甲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