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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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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252号 原告郭某某,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某某,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13)安民初字第00252号

原告某某,男,199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焦某某,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