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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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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福朝、刘保存诉被告袁庆允、岳三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655号 原告刘福朝,男,汉族,1957年出生。 原告刘保存,男,汉族,1962年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育涛,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庆允,男,汉族,1964年出生。 被告岳三渠,男,1971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655号

原告刘福朝,男,汉族,1957年出生。

原告保存,男,汉族,1962年出生。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育涛,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庆允,男,汉族,1964年出生。

被告岳三渠,男,197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包训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朝、刘保存诉被告袁庆允、岳三渠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庆允、岳三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福朝、刘保存撤回对被告袁庆允、岳三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刘福朝、刘保存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