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华法民初字第4655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育涛,河南信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庆允,男,汉族,1964年出生。 被告岳三渠,男,197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包训文,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朝、刘保存诉被告袁庆允、岳三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庆允、岳三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福朝、刘保存撤回对被告袁庆允、岳三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由原告刘福朝、刘保存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洁 代理审判员 孙艳婷 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雯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