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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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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吕民初字第01094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冯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

(2013)安吕民初字第01094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冯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