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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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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952号 原告李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军以起诉案由及法律关系错误为由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法

(2013)安初字第00952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军以起诉案由及法律关系错误为由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志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