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吕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未怀顺,又名未文希,男。 被告郭爱青,男。 被告郭爱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怀顺与被告郭爱青、郭爱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怀顺以需庭下调解为由,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怀顺以需庭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未怀顺撤回对被告郭爱青、郭爱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未怀顺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