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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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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怀顺与郭爱青、郭爱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吕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未怀顺,又名未文希,男。 被告郭爱青,男。 被告郭爱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怀顺与被告郭爱青、郭爱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怀顺以需庭下调解为由,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

(2012)安吕民初字第135号

原告未怀顺,又名未文希,男。

被告郭爱青,男。

被告郭爱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未怀顺与被告郭爱青郭爱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怀顺以需庭下调解为由,于201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怀顺以需庭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未怀顺撤回对被告郭爱青、郭爱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未怀顺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