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吕民初字第19号 张海宾,男。 被告李志丰,男。 法定代表人郑献魁,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宾与被告李志丰、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滨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宾撤回对被告被告李志丰、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张海宾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