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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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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宾与李志丰、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吕民初字第19号 张海宾,男。 被告李志丰,男。 被告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献魁,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宾与被告李志丰、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

(2012)安吕民初字第19号

张海宾,男。

被告李志丰,男。

被告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献魁,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宾与被告李志丰、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滨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宾撤回对被告被告李志丰、安阳泰合鑫物流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张海宾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