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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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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540号 原告张某甲,女。 被告张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所起诉的被告错误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3)安民初字第01540号

原告某甲,女。

被告张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以所起诉的被告错误为由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志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