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416号 原告何飞龙,男。 委托代理人李清花,女。 被告高九燕,女。 被告高树民,男。 被告王桂云,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飞龙与被告高九燕、高树民、王桂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九燕、高树民、王桂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飞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飞龙撤回对被告高九燕、高树民、王桂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