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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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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飞龙与高九燕、高树民、王桂云返还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416号 原告何飞龙,男。 委托代理人李清花,女。 被告高九燕,女。 被告高树民,男。 被告王桂云,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飞龙与被告高九燕、高树民、王桂云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

(2013)安民初字第00416号

原告何飞龙,男。

委托代理人李清花,女。

被告高九燕,女。

被告高树民,男。

被告王桂云,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飞龙与被告高九燕、高树民、王桂云返还财产纠纷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九燕、高树民、王桂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飞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飞龙撤回对被告高九燕、高树民、王桂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磊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