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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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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禄只与赵庆军其他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白民初字第00348号 原告赵禄只,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庆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禄只诉被告赵庆军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禄只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2012)安白民初字第00348号

原告赵禄只,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赵庆军,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禄只诉被告赵庆军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禄只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禄只撤诉。

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