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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军与陈彬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571号 原告高丽军,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彬只,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军诉被告陈彬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丽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3)安民初字第01571号

原告高丽军,男,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彬只,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军诉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丽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丽军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