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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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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2114号 原告郝某某,女。 被告孟某某,男。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

(2013)安民初字第02114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孟某某,男。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