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2360号 原告焦某某,男。 被告任某乙,男。 原告焦某某与被告任某甲、任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某甲、任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甲、任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