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牛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537号 原告牛某某,女。 被告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2013)安民初字第01537号

原告牛某某,女。

被告姜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对被告姜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