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686号 原告牛某某,男。 被告谢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以原、被告经人调解,双方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志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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