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683号 原告牛某某,女。 被告韩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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