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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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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付元与宋增堂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832号 原告王付元,男。 被告宋增堂,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元诉被告宋增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元以被告宋增堂已经偿还其10000元且所欠余款双方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

(2013)安民初字第00832号

原告王付元,男。

被告宋增堂,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元诉被告宋增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元以被告宋增堂已经偿还其10000元且所欠余款双方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付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付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芳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