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0832号 原告王付元,男。 被告宋增堂,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元诉被告宋增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元以被告宋增堂已经偿还其10000元且所欠余款双方已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付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付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成芳 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