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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川川与宋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被告宋雷,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A座1楼。 负责人仇海明,职务经理。 原告耿川川与被告宋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3年11

被告宋雷,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32号财富广场A座1楼。

负责人仇海明,职务经理。

原告耿川川与被告宋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川川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耿川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川川撤回对被告宋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