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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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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慧敏与王心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372号 原告胡慧敏,男。 被告王心龙,又名王新锋、王新龙。 原告胡慧敏与被告王心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慧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心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2013)安民初字第00372号

原告胡慧敏,男。

被告王心龙,又名王新锋、王新龙。

原告胡慧敏与被告王心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慧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心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慧敏诉称,2012年3月份左右,被告找到原告让其给去唐山干活。后原告于2012年3月至4月份在唐山市工地干活,合款共计20900元。当时被告因经济困难,便给原告打了一个欠条,走时被告已经支付了原告4400元。之后被告在支付了1500元后,余款一直未予以支付。现原告请求判被告支付工资款15000元。

被告王心龙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至4月份,原告在给被告的唐山市某工地打工,工程结束时,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0900元,已经支付原告4400元,被告并于2012年4月4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内容为:“今欠胡慧民工程款共计20900元,已付4400元,4月15日以前再付¥10000元整,剩余6500元于五月前付清。王新龙、2012年4月4日”。之后,被告分两次支付原告款项共计1500元后,一直未支付剩余15000元。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欠据一份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共计欠原告款项15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予以证实,该项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心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慧敏欠款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元,由被告王心龙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