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苏某某与石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吕民初字第88号 原告苏某某,男。 被告石某甲,女。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2012)安吕民初字第88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某甲,女。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1日订婚,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0年9月28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石某甲外出,至今无音讯,并与原告开始分居至今,双方现确无感情可言。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

被告石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1日订婚,2010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10年9月28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石某甲外出,至今无音讯,并与原告开始分居至今。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由原告苏某某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被告石某甲父亲石某乙的调查笔录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综合本案案情,上述证据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在共同生活的基础上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致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被告石某甲外出至今无音讯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应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石某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