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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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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346号 原告张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其患病且该纠纷经人私下调解现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

(2013)安民初字第01346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其患病且该纠纷经人私下调解现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