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457号 原告崔根元,男。 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志军,男。 被告崔军委,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根元与被告崔志军、崔军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志军、崔军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根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根元撤回对被告崔志军、崔军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