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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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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根元与崔志军、崔军委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457号 原告崔根元,男。 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志军,男。 被告崔军委,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根元与被告崔志军、崔军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

(2013)安初字第01457号

原告崔根元,男。

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志军,男。

被告崔军委,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根元与被告崔志军、崔军委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志军、崔军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根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根元撤回对被告崔志军、崔军委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