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吕民初字第61号 原告宋宾宾,男。 委托代理人宋长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利丹,女。 被告宋青晨,男。 被告李大英,女。 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宾宾诉被告宋利丹、宋青晨、李大英返回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宾宾以需庭下调解为由,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宾宾以需庭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宾宾撤回对被告被告宋利丹、宋青晨、李大英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宾宾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