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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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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宾宾与宋利丹、宋青晨、李大英返回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吕民初字第61号 原告宋宾宾,男。 委托代理人宋长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利丹,女。 被告宋青晨,男。 被告李大英,女。 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宾宾诉被告宋

(2012)安吕民初字第61号

原告宋宾宾,男。

委托代理人宋长生,男。

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利丹,女。

被告宋青晨,男。

被告李大英,女。

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宾宾诉被告宋利丹、宋青晨、李大英返回财产纠纷案中,原告宋宾宾以需庭下调解为由,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宾宾以需庭下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宾宾撤回对被告被告宋利丹、宋青晨、李大英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宾宾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