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273号 原告孟坤坤,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贵,男。 原告孟廷付,男。 被告许红光,男。 被告朱海波,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坤坤、孟廷付诉被告许红光、朱海波健康权、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坤坤、孟廷付以该纠纷私下经人调解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即二被告赔偿二原告1600元,该纠纷现已经说清为由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坤坤、孟廷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坤坤、孟廷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志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