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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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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坤坤、孟廷付与许红光、朱海波健康权、财产损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273号 原告孟坤坤,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贵,男。 原告孟廷付,男。 被告许红光,男。 被告朱海波,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坤坤、孟廷付诉被告许红光、朱海波健康权、财产损害纠纷一案

(2013)安民初字第01273号

原告孟坤坤,男。

委托代理人王永贵,男。

原告孟廷付,男。

被告许红光,男。

被告朱海波,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坤坤、孟廷付诉被告许红光、朱海波健康权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坤坤、孟廷付以该纠纷私下经人调解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即二被告赔偿二原告1600元,该纠纷现已经说清为由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坤坤、孟廷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坤坤、孟廷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志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