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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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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运莲与李伟、王红军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430号 原告孙运莲,女。 被告李伟,男。 被告王红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莲与被告李伟、王红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伟、王红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运莲的申请符合法律

(2013)安民初字第00430号

原告孙运莲,女。

被告李伟,男。

被告王红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运莲与被告李伟、王红军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伟、王红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运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运莲撤回对被告李伟、王红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