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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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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振忠与孟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吕初字第00718号 原告和振忠,男。 被告孟永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振忠诉被告孟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2013)安民吕初字第00718号

原告和振忠,男。

被告孟永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振忠诉被告孟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振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鸿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