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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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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1456号 原告周某甲,又名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 被告李某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2013)安民初字第01456号

原告某甲,又名周某,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杜永光,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

被告李某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以正在经人调解为由,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鸿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