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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艳军与单盼君返还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503号 原告吴艳军,男。 被告单攀军,又名单盼君,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军诉被告单盼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2013)安民初字第00503号

原告吴艳军,男。

被告单攀军,又名单盼君,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艳军诉被告单盼君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艳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