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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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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民吕初字第155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0月8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

(2012)安民吕初字第155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0月8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贺锋

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永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