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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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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3)安民初字第00790号 原告刘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

(2013)安民初字第00790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