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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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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2012)安吕民初字第22号 原告党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

(2012)安吕民初字第22号

原告党某某,男。

被告李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