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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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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460号 原告:杨某某,男,1981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女,1982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

河南省清丰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460号

原告某某,男,1981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靳银明,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某,女,1982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高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