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26号
原告杨俊峰诉被告尚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俊峰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俊峰撤回对被告尚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俊峰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高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