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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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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俊峰诉被告尚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26号 原告:杨俊峰,男,1982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尚海涛,男,1976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杨俊峰诉被告尚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俊峰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226号

原告杨俊峰,男,1982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被告:尚海涛,男,1976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杨俊峰被告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俊峰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俊峰撤回对被告尚海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俊峰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高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