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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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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郭某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河南省清丰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539号

原告某某,女,1977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住清丰县。

原告郭某某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旭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邵高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