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269号
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师运红,男,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玉山诉被告师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玉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师运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山撤回对被告师运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
审判长 王旭栋
审判员 曹新景
陪审员 刘海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