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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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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玉山诉被告师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王玉山,男,196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师运红,男,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269号

原告:王玉山,男,196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库增民,清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师运红,男,1972年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任敬彬,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玉山被告师运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玉山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山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师运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山撤回对被告师运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收取394元,由原告王玉山负担。

审判长      王旭栋

审判员      曹新景

陪审员      刘海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 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