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金初字第178号
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080号。
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该社资产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艳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该社职员。
被告:贾自琴,女,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张朋里,男,汉族,住址不详。
被告:李玉红,女,汉族,住址不详。
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振峰、贾自琴、张朋里、李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振峰、贾自琴、张朋里、李玉红的住址不明确,找不到王振峰、贾自琴、张朋里、李玉红本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是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王振峰、贾自琴、张朋里、李玉红的确切地址,导致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相恩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韦龙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