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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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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姚晓亮、吕春彦、刘慧慧、霍江琪、梁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金初字第18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139号。 负责人:丁万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银岭,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金初字第18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139号。

负责人:丁万春,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邹银岭,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玉平,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告:姚晓亮,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吕春彦,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姚晓亮之妻。

被告:刘慧慧,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霍江琪,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梁少艳,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霍江琪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姚晓亮、吕春彦、刘慧慧、霍江琪、梁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韩清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瑞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