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004号
委托代理人:王献章,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普照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亚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洪杰,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张怀中诉被告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怀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怀中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怀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怀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怀中负担。
审判员 姜相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瑞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