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怀中诉被告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1
摘要: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004号 原告:张怀中,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献章,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普照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亚光,该局局长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1004号

原告:张怀中,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代理人:王献章,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普照寺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亚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洪杰,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张怀中诉被告清丰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怀中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怀中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怀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怀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怀中负担。

审判员        姜相恩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瑞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