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446号 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沈相钦,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均、田月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莉萍,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贾莉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贾莉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