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文民三初字第11号 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东风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沈相钦,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均、田月娇,河南大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冯绍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天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元,由原告安阳三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建民 审 判 员 薛 蓉 人民陪审员 曹红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