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文民三初字第109号 原告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赵文武,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毅刚,河南毅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有科技(河南)环境控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168号。 第三人靖江市人和空调净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靖江市城北工业园北二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万有科技(河南)环境控制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靖江市人和空调净化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九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薛 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郝东梅 |